房地產糾紛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基於房屋、土地的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具體是指房屋、土地的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的爭議。
房地產糾紛是指在房地產開發、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之間因房地產權益發生的糾紛。其實也是不動產(房屋權利)糾紛和不動產(土地權利)糾紛的總稱。當事人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房地產管理機關,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外國公民、涉外房地產關系中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港澳臺地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房地產糾紛仲裁是壹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解決房地產糾紛的方法,由糾紛雙方自願,由第三方裁決。達成的裁決或調解書生效後,雙方必須履行;壹方不執行裁決或調解協議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下列比例分期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0.7%繳納;
9.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支付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