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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精神病鑒定的依據是什麽?

壹、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精神病鑒定的依據是什麽?1,無法辨認自己的行為。壹個人雖然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他還有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還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2、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即雖然可能有辨認能力,但已失去控制能力,其行為已無法受主觀意識支配和控制。3.在危險行為發生時,它必須處於不可識別或不可控制的狀態。4、在精神病間歇期或疾病緩解期,有危害行為,因其精神活動已恢復正常,即不能評定為不負責任。5、處於精神缺陷狀態,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當承擔壹定程度的刑事責任。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的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明確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上面明確規定,評價精神病人犯罪時的責任能力必須具備兩個要素:壹是醫學要素,即必須是精神疾病患者;二是法律要求,即根據精神癥狀對其實施危害行為時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影響。關於不清、不清的法律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條規定:“沒有判斷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不知道自己行為後果的精神病人(包括癡呆病人),可以認定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因此,在評估時,首先要明確精神疾病的診斷,認定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疾病階段和疾病嚴重程度,綜合分析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響,做出責任能力的評估。1.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如果處於發病期且其危害行為與精神癥狀有直接關系,且已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可以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2.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未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患者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這些能力因疾病而有所削弱的,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如果精神障礙患者處於發病階段,但危害行為與精神癥狀無直接關系;或者間歇性緩解不徹底,留下不同程度的後遺癥。在這些情況下,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減弱,應當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3.完全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精神障礙患者處於間歇期,沒有後遺癥;或者患者病情完全緩解,社會功能良好。在這些情況下,患者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當評定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精神病鑒定是根據醫學和法律規定相應的證明要素,確定其精神癥狀對其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影響,以此來評價其無刑事責任能力。相關法律法規也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分類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和規定,包括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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