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依法幹預承包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實施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
第十六條承包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商應承擔以下義務:
(壹)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簽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按照統壹組織承包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可以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
(2)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簽約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計劃;
(5)簽訂合同。
第三節合同期限和合同
第二十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六條農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權利。承包合同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侵犯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七條農村土地承包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