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治社會勞動者如何討要工資?1.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求助,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壹般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有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轄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部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執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為: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第十壹條第六款是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保障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不需要找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因為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壹般都能找到,幫農民工討回工資。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200-300元,勝訴全部由被告承擔)。3.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農民工討薪要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農民工必須收集在公司或者工地打工的證據,以及公司或者工地沒有發工資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很可能面臨敗訴的法律後果。有了充分的證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外,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者訴訟中,妳可以要求除了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薪金外,還需要支付相當於工資薪金25%的經濟補償金。4.向電視臺等媒體求助。目前,許多電視臺都設立了熱線電話,幫助人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問題,調解各種糾紛。農民工也可以打電視熱線討要工資,很多電視臺都會給予幫助,效果不錯。二、有哪些無故拖欠工資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裏的“無理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部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對“無故”作出了排除性規定:“無故”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的,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以暫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延長時間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在公司可以明目張膽拒發自己工資的情況下,有些員工自己也礙於情面不好意思開口要。其實,如果他們多次向公司索要工資無果,就不應該直接放棄。如果他們先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置之不理就是工作人員的錯。但是申請勞動仲裁壹般都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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