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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馬某、趙某均將被害人錢某殺害。在壹審程序中,公訴機關同時錄入了被告人馬某、趙某。...

首先,提問:

刑訴法案例分析:馬、趙均殺害被害人錢。壹審中,公訴機關同時詢問了被告人馬某和趙某。證人王出席庭審,應檢方要求出庭作證,並先後回答了辯護人、公訴人、審判長的提問。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和被告人最後陳述,合議庭最終分別判處馬、趙死刑立即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賠償原告人各項損失十二萬元。宣判後,馬、趙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對刑事部分進行了審查,認定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請分析壹下本案的程序問題。

二、回答:

1,“公訴人同時訊問被告人馬、趙”是錯誤的。

規定:《刑事訴訟法解釋(2012)》第壹百九十九條對同案被告人的訊問應當分開進行。必要時,可以傳喚同案被告人到庭對質。

2.“證人王旁聽了本案的審理”是錯誤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16條規定,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應當分開進行。控辯雙方或者法官詢問證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後,審判長應當通知其離開法庭。

證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加本案的審理。

3.“先後回答辯護人、公訴人、審判長的提問”是錯誤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12條規定,向證人、鑒定人提問,應當由先提交通知的壹方提出;提問後,經審判長許可,對方也可以提問。

4.“合議庭最後分別判處馬、趙死刑立即執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是錯誤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合議庭經過審理、評議,應當及時作出判決、裁定。

對於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合議庭應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5.“二審法院對刑事部分進行了復核”是錯誤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壹十壹條規定,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或者自訴人僅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僅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壹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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