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村規民約由村民會議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授權制定。所以,只要遵循法定程序,內容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村民就應該受其約束。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的基礎,也是村民會議或村民委員會管理當地村莊的依據。因此,凡是駐紮在農村的機關、團體、部隊、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以及不屬於村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人員,都應當遵守有關的村規民約,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村規民約的法律效力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並不是規約中的壹切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村規民約是基於法律授權,是用來填補法律空白的,不是代替法律,更不是與現有法律相沖突。因此,村規民約中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與現行法律相沖突的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來約束村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和人口數量,按照有利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的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情況和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設立若幹村民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