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判決的有效期有多長?
法院的裁判文書有兩個效力,壹個是法律效力,壹個是執行效力。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壹旦生效(上訴期屆滿後未上訴的壹審判決和已終審的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銷,否則具有永久法律效力。
裁判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如果債務人拒不履行裁判文書規定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但債權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否則將喪失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2.民事案件的判決有哪些?
1,壹審判決
第壹審程序民事判決書,又稱民事壹審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普通或簡易第壹審程序,對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進行審理終結後,為解決案件實體問題而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決定。
2.二審判決
二審程序民事判決,又稱二審民事判決,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對壹審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或經濟糾紛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二審程序審理後,依法作出維持或者變更壹審民事判決的書面決定。
3.再審判決
審判監督程序民事判決書又稱再審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發現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調解書確有錯誤後,或者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作出的重新確認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決定。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會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判決。法院判決的效力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是公正合法的,在法院作出判決後就永遠有效。被告未執行法院判決的,原告可以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判決分為壹審判決和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