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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何時實施?

我國《安全生產法》於2009年和2014年兩次修訂,最近壹次修訂於2014年8月31日,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我國因此制定了《安全生產法》,並於2009年和2014年進行了兩次修訂。

《安全生產法》的適用範圍和調整事項是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此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201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65年8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2月3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條:適用範圍和調整事項《安全生產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和工作機制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主要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條:勞動者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和義務。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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