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的各項行政工作,依照憲法和法律以及有關程序,制定和頒布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行政法規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
(壹)制定權限
制定機關是關於制定行政法規必須符合的條件和可以規定哪些事項的制度。就行政法規的規定而言,有以下三個方面:
(1)具體法律條文的實施,是指為實施法律條文需要制定行政法規。
(2)憲法職權的實施,即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的行政職權。這裏需要明確兩點:壹是必須是行政事項,行政法規不得規定超越其權限範圍的事項;其次,要尊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屬立法權,行政法規不得將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的立法事項納入自己的規定。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事項。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可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先行制定行政法規。但涉及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的事項,不得授權。授權決定應當明確授權的目的和範圍。
國務院對授權條例負有幾項重要義務:
(1)嚴格按照授權決定行使被授權的權力,不得將被授權的權力下放給其他機關。
(二)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
(三)在授權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授權期限不超過五年,授權決定另有規定的除外)向授權機關報告授權決定的實施情況,並就是否需要制定相關法律提出意見。
(四)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有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
(五)授權立法事項,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後,相應立法事項的授權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