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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產證寫名新政策

要在房產證上加個名字,不同的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有不同的規定。房產證加名可以通過贈與或者出售的方式申請。如果是贈與,應先去公證處辦理贈與證書,然後攜帶身份證、房產證、公證書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買賣,雙方先簽訂買賣合同,然後攜帶房產證、身份證、房產稅完稅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

房產證是指買受人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並能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憑證。房屋所有權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出具的證明房屋所有權的書面憑證。

房產證上寫的名字有哪些?

1,只寫男方或女方的名字;為了避免婚後父母的幹預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在“準夫妻”壹方或壹方家庭獨自承擔全部房款的情況下,很多當事人都會選擇這種方案。2.寫上“準夫妻”的名字。如果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視為夫妻財產,貸款也將被視為夫妻債務。如果沒有“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會被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於雙方。如果離婚,父母無權索回出資。但是,如果“準夫妻”買房後沒有登記結婚,而是分手了,那麽“準婚房”仍然會被認為是雙方的財產,貸款也是雙方的同債。

3.寫出這個男人和他父母的名字。如果采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視為男方及其父母的* * *財產,貸款也將被視為他們的* * *或有債務,相應的升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承擔或承擔。而男方對應的財產權利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新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並不因為結婚而產生* * *壹些結果。

4.寫下妳父母的名字。如果采用這種方案,房子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將被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升值或貶值也將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夫妻以婚後收入還貸的,如果雙方離婚,壹方不能主張房屋,但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以作為借款向父母主張,要求父母返還並均分。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申請房地產登記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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