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查封有效期內,如果去房地產交易中心,房屋是禁止過戶的,不能過戶,也不能在房屋上設定抵押等擔保物權。所以查封期間,只能正常使用房屋,但同時不能損害房屋價值,不能故意毀壞房屋。值得註意的是,第三人明知房屋已被查封,仍支付價款購買房屋,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仍可查封房屋。但如果第三人在購買房屋後並不知道房屋會被查封並支付了相應的價款,那麽法院就可以不再查封房屋。總之,房屋可以繼續使用,但不能出售,所有權不能轉讓,不能出租,不能對房屋設定擔保物權,不能在使用過程中故意減損房屋的使用價值。希望這個回答對妳有幫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七條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水平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執行人的申請,對超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該財產,但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占有,但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第三人沒有過錯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