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虐待、遺棄、非法收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參加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的;
(四)放任、教唆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的;
(五)放任或者強迫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或者輟學的;
(六)放任未成年人沈迷網絡,接觸有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七)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以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
(十)違法處罰、挪用未成年人財物或者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壹)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環境,及時消除造成觸電、燒傷、跌倒等傷害的安全隱患;采取提供兒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規則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提高戶外安全防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溺水、動物傷害等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其權益的決定前,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其真實意願。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及時了解情況,采取保護措施;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壹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將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因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殊照顧的未成年人無人照管,或者委托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者有其他不適宜條件的人臨時照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無人監護單獨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