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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中關於夫妻工資的規定

法律解析: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

4、財產的繼承或贈與。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4.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應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從其約定。壹方獨有的財產屬於自己。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壹般應該平分,必要時也可以不平分。如有爭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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