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用許多條款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法律條款。《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勞動法》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勞動法》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如果妳的公司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制,就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或職責範圍的特殊需要,需要連續上班或按時上下班有困難,不能適用標準工時或需要機動作業的員工采取的工時制度。是我國現行的基本工時制度之壹。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