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以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用的數額,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就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誤工費可以計算到傷殘日期的前壹天;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誤工費按照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舉出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照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士人數、護理期確定。護理人員的收入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固定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服務的護理人員的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傷殘後,應根據護理信任程度和傷殘輔助器具準備情況確定護理等級;
4.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要以官方票據為依據;相關票據應確定診療的地點、時間、次數和頻率;
5.住院夥食補助:參照當地國家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被害人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應當賠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陪同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夥食費的合理部分;
6.住宿費:按照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住宿費標準計算;
7.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考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認定工傷的標準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和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的;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或者其遺屬在工作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或者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導致暫時或者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並死亡,由國家和社會給予物質幫助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壹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後發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治療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