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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解釋: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解釋本條是關於建築施工企業應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規定。

壹、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是建築施工企業實現安全生產的壹項基礎性工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通過安全教育培訓,不僅可以提高各級領導和職工對“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方針的認識,提高安全責任意識,提高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而且可以使企業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掌握安全生產科學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操作技能,為確保安全生產創造條件。近年來,我國建築業發展迅速,從事建築的人數增加了很多。他們中的許多人文化素質低,缺乏確保建築工程安全的專業知識。建築企業相當壹部分員工沒有經過建築安全生產知識的教育和培訓,不懂安全知識,不熟悉安全操作規範,不會預防建築安全事故,這也是建築安全事故經常發生的原因之壹。為了依法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確保安全生產,本條對建築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作了特別規定。

二、建築施工企業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教育培訓。通過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教育,使企業員工正確理解和掌握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在施工生產活動中嚴格遵守。對此,特別要加強對企業各級領導幹部和安全管理人員的教育,增強安全生產法律意識,熟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做好安全工作。

2.安全科技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安全科技知識教育是指基本安全技術知識和專業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對員工的安全科技知識教育必須做到以下幾點:壹是新員工入廠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安全技術知識、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和違禁物品。經教育培訓合格後,方可進入操作崗位。第二,針對特殊工種的工作特點,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比如電工、焊工、架子工、消防員、爆破工、起重工、打樁工、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除壹般安全教育外,還必須經過本職工作的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獨立操作;對從事粉塵和有毒有害作業的工人,應進行粉塵和有毒有害及預防知識的教育。三是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進行施工和調換工種時,應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新崗位的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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