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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有哪些層次?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經常性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壹般來說,可以分為輕微暴力、壹般暴力、嚴重暴力和極端暴力。

家庭暴力情節較輕的,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但由公安機關對施暴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其中,告誡書包括加害人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家庭暴力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對長期家庭暴力致虐案件和被害人證明的輕傷案件,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將案件材料和相關證據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溫馨提示:壹旦遭遇家庭暴力,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身體受傷時,應及時去醫院,出具傷情鑒定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經常性辱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單位和個人發現家庭暴力發生時,有權及時勸阻。

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輕微,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予以警告。

警示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事實陳述、加害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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