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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執法過錯是否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8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本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所列行為之壹,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行政處分。根據本法第115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因違法違紀可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非法扣留他人車輛、行駛證、車輛號牌,可能給他人相關經營活動造成損失的。(二)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可能造成他人車輛損壞和其他損失的。(3)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對不應受處罰的壹方進行處罰,或者對壹方的處罰明顯偏頗,如違法違章罰款、非法扣押汽車和牌照等。(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運行的車輛,可能影響他人正常經營活動的。此外,還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如亂罰款、亂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等,可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根據該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因違法違紀行為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這壹規定,無論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違法,還是執勤交警違法,只要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就有權要求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賠償範圍通常是罰款、暫扣或者吊銷相關證照、扣留車輛、行政拘留等違法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就賠償而言,主要是關於違法行為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造成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1)直接向作出具體決定的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賠償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後認為索賠合理的,應當賠償當事人因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二)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向有關行政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時,應當提出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應當在撤銷、變更原行政決定或者確認原行政決定違法的同時,決定向原作出行政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賠償。(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提出賠償請求,或者行政機關不予賠償時,就損害賠償問題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行政機關賠償。此外,《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賠償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進行賠償後,應當責令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交通警察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財產賠償的形式主要包括:(1)返還非法處以的罰款、非法扣押的車輛及其他非法追繳或者沒收的財物。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根據損害程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造成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二)因相關證照被吊銷而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的補償,以及因當事人的財產權利造成的其他直接損失的補償。錯誤拘留需要賠償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末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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