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沖突在以下情況下得到解決:
1.不同位階法源沖突的原則包括憲法至上原則、法律優於法規原則、法規優於法規原則、行政法規優於地方性法規原則。
2.同階法源之間的沖突原則主要包括:(1)國家法律優先原則;(2)特別法優先原則;(3)後法優先或新法優先的原則;(4)實體法優先原則;(5)國際法的優先原則;(六)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效力高於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此外,如果法律之間關於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並且無法確定如何適用,NPC常務委員會將做出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壹事項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等級重疊情況下的法律淵源沖突原則。我國立法法主要規定:(1)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二)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三)地方性法規與規章不壹致的,由有關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裁定:①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作出裁定。(二)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的。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交NPC常務委員會裁決。(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就同壹事項不壹致的,由國務院決定。(4)根據授權制定的法律法規如與法律規定不壹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NPC人大常委會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