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證據可以分為七類,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證據包括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的形式存儲在介質上的數據,如錄像、錄音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債權憑證。
第十七條規定,原告僅基於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主張轉賬是為了償還雙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債務,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對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
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人民法院應當辨別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的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第68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書的除外。
第七十條規定,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第七十壹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辨別視聽資料的真偽,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審查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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