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告知收集、使用駕駛員、車主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未經信息主體明確同意,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於其他業務。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收集駕駛員、車主和乘客超出提供網約車服務所必需範圍的個人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路線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七條網絡汽車租賃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的規定,收集的個人信息和產生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對外輸出。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布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其他團體和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采取有效措施過濾和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平臺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八條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不得以私家車共享名義提供網約車服務。
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