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註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吸食、註射毒品的工具。對吸食、註射毒品的吸毒人員,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予以強制戒毒、治療和教育。強制戒毒後吸食、註射毒品的,可以給予勞動教養,強制戒毒可以在勞動教養中進行。只有經過尿檢,毒品陽性的人才能被認定為吸毒人員。
治安拘留、罰款、沒收毒品屬於治安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不需要法院判決。強制戒毒不是壹種懲罰,而是壹種強制措施。目的是治療和教育吸毒者。由於強制措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最好動員吸毒人員自願戒毒。動員無效的,公安機關有權決定強制戒毒。強制戒毒的時間是兩個月,提前戒掉的可以提前出院。
所以吸毒不是犯罪,壹般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吸毒是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拘留吸毒人員15天以下,也可以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
非法持有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