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寫壹份復印件,寫明撤銷執行申請的理由和理由。
2.申請法院強制持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撤銷執行申請書,並寫明理由和理由。
3.撤銷執行申請的法院執行局將根據申請人的意見終止執行程序。
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可以撤回的事項。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回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已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三、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1.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將裁定終止執行。
2.法院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超過兩年,就不能申請強制執行了。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520條
因申請撤銷而終止執行後,人民法院應當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內再次受理執行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