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歸誰所有?
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歸個人所有,但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
第十壹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集體土地所有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或“勞動群眾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壹種所有權,農民個人不享有所有權。
(2)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權利。集體所有權既不是集體企業所有,也不是集體組織法人所有,而是指集體組織全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直接所有權,其主體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而不是集體組織法人,集體所有權是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權利。
(3)集體土地所有權始終存在。這個分為傳統總和新總。傳統的總所有權是指某個群體享有土地的管理職能,而其成員享有土地的收益職能。
3.集體土地承包流程有哪些?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涉及大量土地的,擬定統計承包計劃的具體工作應由工作組完成。
(2)承包工作組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並公布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兼顧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承包工作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承包方案。
(3)召集村民依法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承包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依法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合同方案。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批準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開實施承包方案,落實承包方案的內容。
(5)簽訂合同。
實際上。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所有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上的建築物所有權相同。雖然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但地上建築物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農村也是如此。村民死亡後,只要集體土地上有建築物,村委會就無權直接收回集體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