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為保證壹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是主法律關系,保證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壽保險、財產保險和金錢擔保。
財產擔保,即擔保物權,以財產的交換價值作為實現債權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承了羅馬法的物權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其中,抵押的客體包括三類,即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權的客體包括兩大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壹個,即動產。
人保即保證,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成立具有任意性,要求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情況下訂立書面保證合同。
金錢擔保即定金,以特定的貨幣作為擔保,其成立也屬於遺囑,需要雙方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轉移對標的物的占有。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有權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作為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折價,或者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時,就該財產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在抵押法律關系中,享有抵押權的人為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提供抵押財產的人為抵押人,作為擔保提供的財產稱為抵押財產。
財產擔保,即擔保物權,以財產的交換價值作為實現債權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承了羅馬法的物權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其中,抵押的客體包括三類,即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權的客體包括兩大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壹個,即動產。
人保即保證,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成立具有任意性,要求保證人與債權人在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情況下訂立書面保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