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民事糾紛,法院會調解。
除經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壹切民事糾紛均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普通的壹審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由法院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無論在哪個程序和哪個階段適用,都以兩種方式開始:
1,由當事人申請啟動;
2、法院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後,根據職權主動進行調解。
法官這壹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的意見,說明調解的好處、要求和具體做法,告知相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並以簡單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和證人到庭,為調解做準備。
法院調解民事糾紛的原則;
1,當事人自願原則
當事人自願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無論是調解活動還是調解協議的形成。這壹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第壹,在程序上,是否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以當事人的意願為準;
第二,是否達成調解協議,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2、查明事實,明辨是非的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是指法院調解應當在事實基本清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基本明確的基礎上進行。該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必須在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活動。
3、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法院調解在程序上應遵循法定程序,所形成的調解協議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原則。這壹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第壹,人民法院的調解活動在程序上應當合法。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不願繼續調解的,不得強制調解;調解不成的,不要久拖不決,要及時裁決,等等。
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應當是自願和合法的。
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包括協商和調解。如果有仲裁協議,可以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議的,可以準備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在審理清楚案件基本情況後,壹般會對原被告進行調解,但法院的調解不具有強制性。如果不接受調解,法院將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