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改正措施;存在食品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負責人也應當引咎辭職: (壹)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個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改,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三)隱瞞、謊報或者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生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