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區公共區域被占用找誰?
各居住區戶外空間的管理由居住區所在地的居委會承擔。對於個別居民占用室外綠地、室外空間的問題,可以向居委會反映。如果解決不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和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住宅小區業主擅自占用公共區域,不僅是違反管理規定的違約行為,也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有權代表全體業主提起訴訟,要求違法或違約的業主停止占用公共區域,這既是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也是其義務。
2.在處理住宅小區業主私自占用公共區域的類似事件時,應積極發揮物業管理公司或業主委員會的作用。部分業主私自占用公共* * *面積,私自搭建建築。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予以制止。未能制止的,可以代為提起訴訟。物業公司制止,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及時履行制止義務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如果不制止,物業企業就要承擔管理不當的責任。
第二,小區業主占用公共* * *區域的不同解決方案
(壹)“鄰接權”受到了侵犯。
第壹,鄰國關系的爭議應由有關各方通過自願協商和平解決;第二,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 * *向請求社區的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糾紛。同時,在有爭議的情況下,相關主管部門(如國土資源部門、林業部門、建設部門、城管部門等。)請求給予協助,在有效制止違法行為的前提下爭取調解;第三,在當事人不能協商或者協商不成,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至法院,要求法院按照法律程序解決。
(二)、物業管理的方式
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的違規行為進行批評、勸導、通報、宣傳和制止,並向主管部門舉報。
如果影響嚴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要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民事責任。
(三)侵犯“鄰接權”造成人身傷害的處理方法
如果因侵害相鄰權而引發人身損害糾紛,比如本案中,業主擅自占用樓道內道路造成他人絆倒或其他人身損害的,那麽業主應當在受害人已充分盡到註意義務的前提下,對受害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小區公共區域被占用後,可以向居委會反映情況。如果是街坊占用,需要和對方溝通。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找物業公司和對方溝通。如果解決不了,也可以起訴維權。準備起訴狀,提交法院回復通知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