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境外疫情從海上漁船傳入,進壹步消除海上漁船疫情防控風險點,根據禁漁期結束後漁船生產的實際情況和省市有關疫情防控規定,現通知如下:
壹、所有漁船人員必須持有健康綠碼,進行核酸檢測,未接種新冠肺炎疫苗者不準出海。船長12米的大中型漁船,每7天對所有人員進行核酸檢測;對於從船長12米以下的漁船出海的,街坊的社區組織每兩周進行壹次核酸檢測。
二、嚴格執行“三級備案”制度。根據農業部要求,12米以上大中型漁船登錄“漁港連線APP”系統,在出海前24小時和進港前12小時按程序向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及其街道、社區上報出海人員姓名、健康狀況等信息。漁船靠港後,進入浦漁人碼頭進行定點靠泊、定點核查,積極配合所在區農業、農村、水利局及街道、社區檢查進出港情況,積極配合核酸檢測和漁獲采樣。
第三,嚴格落實船東和船長的主體責任。所有出海漁船出海前必須配備北鬥位置指示器、AIS等安全終端設備。海上作業期間,嚴禁拆除、故意損壞或故意屏蔽船上北鬥位置指示器、AIS等安全救助終端設備,確保漁船安全適航,落實漁船編隊生產、船員持證上崗、安全報告等制度。
四、所有出海12米以上的大中型漁船必須進行消毒,船上應配備暖槍、消毒劑、口罩、急救藥品等物資。出海後,漁船工作區和生活區每天消毒不少於1次,體溫監測每天不少於2次。壹旦船員出現發熱、咳嗽、胸悶、呼吸困難、乏力等呼吸道感染癥狀,應進行自我隔離並采取防護措施。同時,要第壹時間向各級漁業應急指揮中心和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報告,盡快回港,並到正規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按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五、嚴禁漁船非法搭乘外輪和越界捕撈,嚴禁私自接駁境外人員或物品,嚴禁從事海上非法捕撈、非法載客、非法交易、非法轉載漁獲物。
六、所有12米以下船舶應服從沿海街道的疫情防控管理,實行進出申報制度,進入各社區停泊點時,應向所在社區登記。進港船舶未經街道社區檢查,船上人員不得上岸。
七、請廣大人民群眾舉報漁船從事海上非法交易、非法捕撈、非法載客、非法轉載漁獲物或隱瞞疫情。
8.凡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