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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民事訴訟中被告說謊的問題

被告人在法庭上說謊的處理是這樣的:壹般情況下,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說謊,法院是不會認可的。被告人為自己辯護,即使撒謊,也是法律允許的駕車辯護權的體現。但是各種訴訟總會有壹些不良後果,略有不同。如果能查實被告在民事訴訟中說謊,賠償會略有提高;刑事程序能夠查證屬實的,在量刑時,以有罪態度惡劣、無怨無悔酌情從重處罰。

如何處罰民事訴訟中作虛假陳述的當事人

意見還明確了視情況對作出虛假陳述的當事人進行五種制裁。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謀取非法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虛假陳述的監管壹般包括:

1.增加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責任,主要包括:拒絕接受行為人的相關陳述、接受對方訴訟參與人的陳述、接受行為人對自己最不利的陳述、降低行為人所引用證據的證明力、提高行為人證明某壹事實的證明標準、拒絕允許行為人調取相關證據、延期舉證或者申請鑒定等。

2.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主要包括:相應的訴訟費、公告費、鑒定費等因行為人的虛假陳述而被對方主張增加的訴訟費用;

3.面臨人民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主要包括:傳喚、訓誡、罰款、拘留等。

4.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相關犯罪線索移送偵查部門,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對負責管理虛假陳述訴訟參與人的部門和單位提出司法建議,限期整改和反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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