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評估價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實現被執行人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價格進行評估。
對於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送達參與執行的當事人。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請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以組織執行當事人協商,按照評估價格向申請執行人清償被執行人的財產。
雙方未能就以物抵債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被執行人要求其自行出售財產的,法院根據《執行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允許,但應當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以合理價格出售,並有效控制出售價格。
3、確定和委托拍賣機構
選擇拍賣機構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和最高法院作出的、法院技術部門委托的統壹規定辦理。
拍賣機構確定後,法院與拍賣機構協商,簽訂委托拍賣合同。拍賣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並載明拍賣標的、拍賣傭金和支付拍賣價款等必備條款。
4、公告和展示目標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托後,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展示。在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問題上,拍賣機構應當征求法院的意見,取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底價。
拍賣舉行前,法院應當根據評估價確定拍賣底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底價應當等於或者低於評估價,不得超過評估價。
拍賣底價是拍賣交易的最低限價。最高拍賣價低於底價的,不得成交。如果第壹次拍賣無人出價,法院將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第二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
舉行拍賣時,法院壹般應派員到場監督拍賣,並記錄拍賣情況;拍賣機構也可以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與買受人應當簽訂成交確認書,並立即付清款項和貨物,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當征得法院同意。
7.確認拍賣已結束
法院依法對拍賣結果進行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或者競買人惡意串通,造成他人損害的,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復核中未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確認拍賣結果。
拍賣結果確定後,法院應當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給買受人。拍賣標的為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為不動產或者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去除拍賣標的的所有權人,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上司法拍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作和發布拍賣公告;
(二)了解拍賣財產的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並予以說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數額、稅收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
(六)制作拍賣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並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移交產權證書;
(八)開設網絡司法拍賣專用賬戶;
(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參考資料:
保定易縣法院網-法院強制拍賣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