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民事賠償案件中,如果原告壹審勝訴,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間,即宣判後十五日內未提起上訴,壹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壹方上訴,壹審判決不生效,案件結果由二審判決決定。
如果壹審判決生效,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第壹,被告會根據判決內容自動履行,即賠償給原告。有時候被告會直接把賠償金支付給原告,有時候被告會把賠償金支付給法院,然後原告按照程序去法院領取。壹般需要由辦案部門申報,經法院主管領導批準後,才能發放給原告。這個過程半天就能完成,慢的可能要幾天。二是原告拒絕按照判決支付賠償金的,由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如果超過兩年沒有提出執行申請,雖然申請執行的法院也同意立案,但對方有理由超過兩年時效進行抗辯,在對方提出抗辯的情況下,法院會裁定駁回其執行申請。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代表這筆錢就可以執行,要做好心理準備。人民法院受理後六個月內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沒有可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將在對方有可執行財產時,裁定中止執行,恢復執行。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百壹十六條改為第二百四十條,修改為:“被執行人收到執行申請或者執行移交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