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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

“受他人委托,代為理財”

信托是壹種以資產為核心,以信托為基礎,以委托為方式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

信托也是壹種金融制度,它與銀行、保險、證券壹起構成了現代金融制度的重要支柱,其核心內容是“受人委托代為理財”。

信托的定義是: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信任的基本特征:

1,基於信用,任何類型的信托都是基於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如果委托人不信任受托人,就不會發生信托行為。

2.有特定的目的。信托的目的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信托財產,並按照委托人的意願運用信托財產。收益歸委托人或指定受益人,受托人獲得約定的信托報酬。

3.財產權是信托設立的前提。委托人必須對財產享有所有權(或支配權),受托人才能接受委托,受托人代替委托人對財產行使法律權利。

4.信任是壹種多邊經濟關系。信托行為壹般涉及三方,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時委托人本人就是受益人;有時受益人不止壹個。商業銀行壹般貸款涉及銀行和貸款單位兩個方面。

5.信托根據運營的實際效果計算收益。信托機構不承擔損失風險。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管理財產,收益全部由受益人承擔。

信任主題:

1.委托人是信托關系的創設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提供信托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受益權。指定受托人,並有權監督受托人執行信托。

2.受托人負責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的義務。

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規定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必須符合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在中國,受托人是指經中國銀監會批準的信托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3.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不包括未出生的胎兒。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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