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擴大代位繼承的範圍,侄子、外甥可以代位繼承。《民法典》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為被繼承人。
(3)完善繼承權喪失的原因,賦予被繼承人以寬恕的權利。《民法典》第1125條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遺囑,情節嚴重”作為繼承人、受遺贈人喪失繼承權的理由,最大限度地保證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實現。同時,法律賦予被繼承人寬恕繼承人的權利,從而使繼承人有了改過自新的機會,被繼承人寬恕後可以恢復繼承權,有利於化解家庭內部的家庭矛盾,鼓勵行為人積極改正,回歸社會的正道,充分體現了我國法定繼承喪失制度的人文關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5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第128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133條?自然人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指定個人財產由壹個或者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捐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