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及建築物,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和家具,5年;
4、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是指在分配固定資產各使用期間應付折舊總額時所采用的具體計算方法。詳情如下:
1,壽命平均法,其特點是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平均分配到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用此方法計算的各期折舊額相等;
2、工作量法,即根據實際工作量計算各期折舊額;
3、雙倍余額遞減法,壹般應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到期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扣除預計凈殘值後,平均攤銷;
4、年數總和法,是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乘以壹個遞減分數來計算年折舊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第五十九條采用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從固定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