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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簽了壹個協議,在A中介看的房子,卻在b中介買的,違法嗎?

如果只是看房,沒有簽訂任何口頭或書面合同,那麽與中介甲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合同關系,那麽與中介乙的交易也不構成合同違約。

但如果是“跳單”,無論是與業主還是另壹家中介機構簽訂協議,雖然不構成“違法”,但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向A支付中介服務費。

法律分析

中介合同的本質是中介機構利用其信息網絡為委托人尋找交易機會,即所謂的“居間服務”。如果其“看房”並與業主達成協議,支付定金,即使沒有口頭或書面合同,實際上也算是“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享受了媒介服務。作為服務合同的主要義務,中介機構的“提供信息”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因此,“粗心”的購房者只能支付相應的中介服務費,因為沒有調查相應的市場情況而造成的損失壹般不受法律保護——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法律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商事主體利用信息不對稱獲利的行為。支付中介費是合理的。

“看房協議”只是中介與買方之間的中介合同,但壹般規定不允許“跳單”,無論是直接與賣方溝通,還是另找中介以更低的價格成交,因為“看房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買方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壹般約定在5%以下)。違約賠償與《民法典》第965條規定的“報酬”之間應當存在互斥關系,即中介機構只能選擇壹種主張——其原則是“驗房協議”中的“跳單賠償”條款構成預期違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賠禮道歉。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百六十五條* * *委托人接受居間人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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