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的含義
法律行為是每個人形成其法律關系的手段或創設權利的行為,因此是私法的壹個核心概念,也是民法通則中最重要的調整對象。法律行為是法律現象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法律意義的、可由法律評價的人的行為,因而不同於壹般的社會行為。
法律行為壹詞起源於《德國民法典》,薩維尼將其定義為“創造他所希望的法律關系的行為人表示意誌的行為”,為大多數法學家所接受。這壹定義強調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和私法效力的要素。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如果法律行為能夠產生主體的預期後果,並按照當事人的意願安排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那麽當事人就必須能夠作出自己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就可以依法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根本區別在於當事人是否有意思表示,以及這種意思表示能否產生約束力。在壹些事實行為中,當事人對其行為的後果可能有壹定的意思表示,但不對外表示(如先占權),有些對其行為的後果有壹定的意思表示也對外表示(如自助),但由於不符合法律行為的本質要求,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而只有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後果,所以不認為是意思表示。可見,在事實行為中,不考慮意誌的表示。
還應該指出,薩維尼的經典定義表明,法律行為本身並不包含“合法性的要求”。強調法律行為構成的合法性要求,會不適當地突出國家對民事主體行為自由的幹預,限制私法自治。法律行為的本質不在於其合法與否,而在於意思自治。在法律行為的構成中強調合法性的要求,不僅人為地造成了許多概念上的沖突,而且人為地形成了民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民事違法行為等許多概念,使得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區別趨於模糊。
用法律行為造句
1.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書面委托,也可以口頭委托。
3.中國城市居民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的實證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