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直接享有訴訟代理權利,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進行行政訴訟活動的人。其中,訴訟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並使其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能力,即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資格。就公民而言,訴訟能力始於年滿18或16周歲,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獨立生活,直至死亡;精神病人被法律認定為無行為能力,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疾病期間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所以無訴訟能力的公民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只能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理行政訴訟活動。法定代理人是全權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等同於當事人,其代理權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人享有的壹切權利。但需要註意的是,法定代表人不是當事人,也不是訴訟主體。實體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是當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而無法律行為能力的公民的監護人喪失監護權的,其法定代理人資格同時喪失。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壹切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負責其職責的人是監護人。監護人可以依法產生。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是未成年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的監護人;被宣告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和其他近親屬是他的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壹條* *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訊問、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犯* *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居住地的學校、單位、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在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過程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和法庭筆錄應當交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第壹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應適用於詢問少年被害人和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