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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費規則

電費規則

企業、單位或個人在壹定時期內消耗電能所產生的費用。用戶無論實際是否用電,都需要承擔電費。在電力企業的生產成本中,有些是不隨發電量和供應量變化的成本,如固定資產的維護和折舊,稱為固定成本,有些是隨發電量和供應量變化的成本,如消耗的發電燃料成本,稱為變動成本。

將電力公司收取的電費分為基本電費和電費,分別補償上述兩項成本,是世界各國通行的方法。這種方法稱為兩部制電價。有利於用戶公平合理地承擔發電和供電成本,促進用戶提高用電負荷率,從而降低發電和供電成本以及電力企業的總電價水平。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計劃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給供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電費標準是:

每月1,0

220千瓦時,每千瓦時49元;各省的標桿電價並不完全壹致,最終計算出來的階梯電價也不盡相同。農村電費的收費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2.每月用電量在221度至400度之間,電價為每度0.54元;

3.月用電量超過400千瓦時,每千瓦時電價為0.79元。

電價管理的其他因素?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銷售價格的管理和監督。輸配分開前,銷售價格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輸配分開後,跨省銷售電價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和調整銷售電價時,應當充分聽取電力監管部門、電力行業協會和相關市場主體的意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居民用電銷售價格應當舉行聽證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654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第655條

電力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計劃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給供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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