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經電力局催繳後仍不交電費,電力局有權批準後斷電,這是合法的。供電企業在未長期欠費、催收後未付款、未在合理時間提前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停電(解除供電合同)屬於違法行為。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當予以賠償。
欠費停電的法律依據如下:
1.逾期不繳納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電費總額千分之壹至千分之三的違約金,具體比例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自逾期之日起超過30日仍未繳納電費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根據規定,當用電用戶逾期不繳納電費,即欠費時,供電企業不能立即停止供電,只能在用電用戶欠費滿30日後,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切斷電源;
2、除因故暫停供電外,供電企業需要停止向用戶供電時,應按下列程序辦理停電手續:
(1)停電的用戶、原因、時間應報單位負責人批準。審批權限和程序由省級電網經營企業制定;
(2)停電前三至七天內,將停電通知送達用戶,並將重要用戶的停電通知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3)停電前30分鐘通知用戶停電時間,然後在通知規定的時間實施停電。按照相關規定,電費逾期,經通知仍不繳納的,經批準後方可暫停供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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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管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