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自刻制公章,情節輕微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2.私刻公章達到壹定程度的,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偽造規定的印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法律規定,未辦理備案或刻制手續的,予以警告,並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理的,所制印章無效,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對委托刻制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私刻印章需要的證據如下:
1,包括物證;
2.書面證據;
3.證人;
4.受害人的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鑒定、調查等記錄;
8.聽力材料和電子數據。
綜上,私刻公章不構成犯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應當按照構成犯罪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和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和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倒賣車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門票、體育比賽門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登記號碼,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登記號碼,或者變造船舶發動機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