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該裁決發生法律效力。
實踐中,很多朋友拿到仲裁裁決書後,只知道仲裁委是否支持自己的訴求,卻很容易忽略裁決書末尾的“裁決書有效要件”。
壹般情況下,仲裁裁決的結尾會寫明“本仲裁裁決不是終局的。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壹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從這壹點可以得出結論,仲裁裁決生效最重要的條件是“期滿不起訴”,即雙方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時超過十五天不在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那麽裁決就生效。
壹般勞動仲裁案件(不含終局案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超過15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該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再向法院起訴。在特殊情況下,雇主可在收到終局裁決之日起30天內向當地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即下文引用的第47條所列案件)。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約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約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壹)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司法公正的證據;
(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行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認為裁定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申請人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債務履行能力和下落,以利執行。否則,當人民法院無法找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時,申請執行人應當承擔執行失敗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