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繼承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涉外繼承中申請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中國公民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外國人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國與外國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1.涉外繼承公證,申請人為法定繼承人的,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護照、通行證)及其復印件;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勞動、組織)部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繼承人及其他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函;3.死者的死亡證明;4.被繼承遺產的產權證明;5.被繼承人的婚姻狀況證明、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相關親屬的親屬關系證明;6.法定繼承人已經死亡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及其婚姻狀況和子女情況的證明。7.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2.申請人為遺囑繼承人的,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1。1至5法定繼承人應提供的文件材料;2.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遺囑。死者在境外立遺囑的,必須經立遺囑地的公證處公證,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3.有被執行人的,提交被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4.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需要委托他人代理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
第壹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原諒或者在遺囑中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