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了安置名額的限制。服役期間,父母戶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士兵可以隨父母安置,也可以安置在配偶壹方。在國務院確定的特大城市安置的,需要符合當地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
享受就業補貼。選擇政府安排工作的士兵,回地方後放棄工作安排的,地方政府可以按照退役士兵壹次性退休費和選擇在部隊自主擇業時應領取的壹次性補助金之和的80%給予補貼,還可以享受創業優惠待遇。
相關保險的延續。退役士兵在國家規定的工作期間,按照在軍區服役的年繳費工資參加安置地區職工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隊由人民政府支付,個人繳費由個人支付。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安置暫行辦法》。
第四條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予以安置:
(1)服現役滿10年;
(2)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獎勵的;
(三)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被評為二等或者三等傷殘的;
(四)服現役不滿10年,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5)符合退休條件,當地需要且本人自願轉業的。
第五條退出現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辦理退役安置:
(1)年滿55周歲;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特等或者壹等傷殘等級的;
(4)服現役期間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被派駐的。軍隊醫院的診斷證明由軍級以上衛生部門確認。
第六條士官服現役未滿規定期限,嚴重違紀或者無正當理由堅持退出現役的,經批準可以退出義務兵行列;人民政府不負責為居住在城鎮的人安排工作。無正當理由堅持退出現役的士官,必須附上本人的書面申請。
第七條士官因家庭重大變故要求退出現役,且未服現役滿規定年限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證明。批準入伍不滿10年的,復員安置,現役超過10年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