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人員,以及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和合夥協議規定的其他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私募基金行業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業服務對象。私募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充分珍惜個人誠信記錄,誠實守信,自覺加強自身誠信約束和自律約束,防範道德風險。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委任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有兩名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委任代表)和合規\風控負責人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合規\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風險控制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法律依據:《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等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私募基金業務:
(壹)以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從事基金財產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資產;
(三)利用基金的財產或者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投資者以外的其他人謀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和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
(八)從事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等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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