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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規定(1993修正)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的國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土地由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管理。

開發區內的土地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和轉讓。第三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和執行開發區建設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改變開發區內的地形、地貌,不得擅自占用土地或者修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開發區管委會批準的文件、合同、協議,向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第五條經批準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對其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得開采、利用或者破壞地下資源、地下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第六條簽訂開發區土地使用合同,必須明確規定開發期限和條件。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或者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第七條按合同、協議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完成的項目建設,必須經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檢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有關建築規範和安全規定後,方可正式使用。擅自投入使用的,壹經發現,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辦理檢驗手續;發生事故,由用戶承擔責任。第八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需要擴大土地使用範圍的,應當辦理擴大土地使用的申請和審批手續。第九條土地使用期限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經營項目的實際需要或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確定。需要延長土地使用年限的,應當辦理延期合作手續。第十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本市和開發區的有關規定或者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費)、場地費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十壹條在開發區興辦教育、文化、科技、衛生等非營利性社會公益事業和技術特別先進的項目,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可減免場地費。

投資開發區供水、供氣、供電、供熱、排水、道路等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減免場地費。第十二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合同或協議的規定,承擔土地使用範圍內的基礎設施建設,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建設。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其土地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水、汙水、電力、熱力、燃氣、道路、通信等工程設施,應當建設或者承擔工程費用。第十四條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視情節處以滯納金或警告、罰款,限期拆除和沒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權。

侵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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