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建立的壹系列規則和機制是對GATT的繼承和發展。然而,世貿組織和關貿總協定是有區別的。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第壹,在法律人格上,GATT只是壹個“暫時適用”的政府多邊貿易協定,而不是壹個正式的國際組織;世貿組織是永久性國際組織,在國際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享有聯合國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在適用範圍上,GATT主要規範貨物貿易;WTO涉及貨物、服務、投資、知識產權保護、勞工標準與貿易、電子商務以及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堪稱世界經濟的聯合國。
權威性方面,根據GATT規則,各締約方可以有選擇地接受壹項或幾項協議,也可以利用“協商壹致”原則阻撓爭端的解決;世貿組織規則要求成員“壹攬子”接受相關協議和協定,不得作出保留。WTO建立了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比GATT更具權威性。
法律依據:《巴黎公約》保護的客體是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來源標誌、原產國名稱和防止不正當競爭。該公約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國民待遇原則。其成員的國民在保護工業產權方面享有與其本國國民同等的待遇。如果非締約國的國民在締約國境內有永久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事務所,也享有與成員國國民同等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