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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69800第224條不是傳銷。發生了什麽事?

都說“69800不是傳銷”是傳銷自己編的。不僅僅是刑法第224條,整個刑法都完全沒有提到這個術語。

《刑法》第224-1條:組織、領導者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取得會員資格,按照壹定的順序,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為基礎,形成層級關系。

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騙取財物,破壞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害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客體是公民的個人財產,通常是金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的嚴重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都構成犯罪,情節壹般的,屬於壹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傳銷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要區分傳銷犯罪和直銷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直銷行為中是否存在誇大直銷員收入的情況。在產品功效上作弊。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罰,不應認定為傳銷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當結合傳銷的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因素綜合衡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6月1999《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

因此,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專門從事傳銷活動的公司不作為單位犯罪處理,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者作為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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