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越境加入境外雇傭軍,無疑構成越境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越境同時參加恐怖活動的,處1-3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如果投靠了他國的組織或者勢力,而這個組織或者勢力恰好是針對中國的,則構成叛亂罪;
3.參與組織被定義為恐怖組織的,按恐怖分子處理;
4.即使是單純的幫雇主打架,壹旦受傷或被打死,也不應該作為戰爭行為處罰,而是犯了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雇傭兵就像“戰爭動物”,沒有信仰,沒有原則,沒有愛國主義;他們只在乎錢,誰出價高就爭誰,把道德拋在腦後,教唆,綁架,暗殺,搶錢,什麽都搶。
雇傭兵可分為兩類:正規雇傭兵,通常受雇於壹國政府,幫助雇主與另壹國作戰;二是公司模式的私人雇傭軍,按照現代公司商業模式建立管理制度,以“戰爭服務公司”的名義對外承接業務,通常涉及軍事訓練、運送物資、情報分析、商船護航等非戰鬥性、防禦性工作。但壹旦受到攻擊,它們就會加入戰鬥序列,變得嗜血。
雇傭兵合法嗎?受國際法保護嗎?
現代戰爭講究人性和原則。即使戰敗後被俘,根據《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的相關規定,壹旦被俘,所有符合壹定條件的武裝部隊成員、民兵、誌願部隊或抵抗運動成員以及經許可隨同武裝部隊的有關人員,拘留國都應為他們提供人道主義保護和待遇,不僅不能對他們進行毆打、侮辱、隨意射殺,也不能強迫他們從事有害或侮辱性的工作。
但上述待遇只針對“既定”的正規軍和隨行安保人員,雇傭兵不在其中。
根據《日內瓦公約》,“外國雇傭軍不享有作為戰鬥人員或戰俘的權利”,這直接限制了雇傭軍的戰鬥資格,然後他不享有作為戰俘的所有權利。理論上,他壹旦被抓獲,就可以交由拘留國處置,從遣返、拘留、審判到處決,不會因為沒有合法身份而受到國際輿論的譴責。
所以,各種各樣的雇傭兵,不管是受雇於某個人、某個國家、某個組織,為他們而戰,是為了金錢還是其他什麽目的,其實都是非法的,與國籍、各國兵役制度無關。這是“國際法”層面對各國的基本約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