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為了防止或者糾正違法或者不公正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目的是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向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對於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復議決定。如果申請是基於錯誤的情況,在節約法律資源的條件下,壹般會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且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並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壹)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三)有下列情形之壹,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②申請依據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濫用職權;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應當裁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